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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4-06-04 16:12 本文来源: 医保股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转院。

(一)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同意转诊的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对已认定工伤的参保人,正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工伤登记:

   1.工伤职工身份证

   2.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

(三)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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